(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郭某与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301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黄寅娟,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甲。委托代理人魏增强。原告郭某与被告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雪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寅娟、被告魏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增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在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有一子取名魏某乙,现年3周岁。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双方矛盾不断,盛情基础不牢,虽有孩子的牵挂和众人的劝说,但二人仍不能共同生活,二人分居已有半年之久。被告家在南郄马村,自己开工厂,生活水平较高,家庭富裕,物质条件优越,而原告家在农村,家里兄弟姐妹较多,父亲有病,原告在婚后一直没有参加工作无生活来源,因此本着有利于孩子抚养及成长方面着想,应由被告抚养孩子。请求判令:1、原告和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魏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被告魏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孩子归我抚养。我为家和孩子一直尽心尽力,我是单亲家庭,家庭负担也很重,照顾孩子的能力有限,如果原告不要就由我父亲抚养。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与被告魏某甲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有一子魏某乙。原、被告婚后因琐事争吵,已分居半年之久。婚生子魏某乙现由被告魏某甲父亲照顾。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表、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所证实。本院认为,夫妻间应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共同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原告郭某与被告魏某甲婚后虽因琐事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婚生子魏某乙年仅三岁,尚在幼年,需要父母双方共同的呵护。从有利于孩子成长和维护家庭完整性考虑,夫妻双方亦应当珍惜婚姻,关爱孩子。故对于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在今后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多加沟通,认真检讨自己的缺点与不足,珍惜彼此间的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维系家庭和睦,共同创建和谐美满的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魏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雪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雪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