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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郑玉山与徐永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山,徐永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郑玉山,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执行人徐永志,男,38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执行人郑玉山与被执行人徐永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永志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玉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永志自动履行了科右前旗人民法院(2014)科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徐永志按本院下达的执行通知书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此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青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魏晓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