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鑫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鑫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鑫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柳巷街企业经济总部大楼1号楼315室。法定代表人李庆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林,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萍悦,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金花北路406号。法定代表人赵胜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桂强强,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陕西鑫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00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鑫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7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鑫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鑫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481元(陕西鑫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陕西鑫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减半负担7240.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任华审判员 张 鹏审判员 郝海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闫雯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