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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与王乐和、王同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王乐和,王同敬,宁国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0020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于永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俊杰,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乐和,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同敬,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宁国民,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与被告王乐和、王同敬、宁国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8元,减半收取98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丽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雯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