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官商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淮北市隆甫电力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淮北市隆甫电力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商初字第308号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张希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清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谈玲玲,该公司职员。被告淮北市隆甫电力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龙湖高新区麒麟大道北龙河路西。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被告淮北市隆甫电力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远东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远东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远东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9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6元、财产保全费1860元,由原告远东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思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