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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马淑珍与张国全、王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淑珍,张国全,王成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274号原告马淑珍,女,47岁,回族,个体。被告张国全,男,52岁,汉族,农民。被告王成国,男,52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淑珍诉被告张国全、王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国全、王成国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淑珍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崔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