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肖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907号原告:肖某,女,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王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晁建伍,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肖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肖某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吴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