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申请执行何卿卿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法定代表人杨山,行长被执行人何卿卿,女,汉族,生于1982年3月23日,住四川大竹县。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申请执行何卿卿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83892.25元及利息和3000元律师代理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520号执行案的未偿还金额借款83892.25元及利息和3000元律师代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德钊审判员 高也巧审判员 许宗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珑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