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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瞿星星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星星,湖北诚信汇强快递有限公司,汇强快递(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990号申请执行人瞿星星。被执行人湖北诚信汇强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刚强。被执行人汇强快递(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刚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瞿星星与被执行人湖北诚信汇强快递有限公司、汇强快递(上海)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诚信汇强快递有限公司、汇强快递(上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诚信汇强快递有限公司、汇强快递(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