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成执异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华夏、杨红与成都市中天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执行监督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中天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红,李华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成执异字第8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成都市中天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孔健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华科,女,该公司职员,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邹丰帆,女,该公司职员,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杨红,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李华夏,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上述二异议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静逸,四川兴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川民终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受理杨红、李华夏申请执行成都市中天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天盈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成执字第509号执行完毕通知书。被执行人中天盈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称:中天盈公司已按约定履行完毕支付义务,请求法院解除房屋查封及解除银行账户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成都市中天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成都市中天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成都市中天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寒审 判 员 胡开江代理审判员 夏小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