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忠法民初字第0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杨胜荣与黎万强,张淑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荣,张淑兰,黎万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1788号原告杨胜荣,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委托代理人任涛,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淑兰,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谭明,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黎万强,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原告杨胜荣诉被告张淑兰、黎万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杨胜荣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胜荣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胜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胜荣撤回对被告张淑兰、黎万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3825元,由原告杨胜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啟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