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56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黄 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贾梦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