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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商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林元与金华市荣达五金工具厂、商月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林元,金华市荣达五金工具厂,商月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628号原告:周林元。被告:金华市荣达五金工具厂。法定代表人:宋水荣。被告:商月仙。原告周林元诉被告金华市荣达五金工具厂、商月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林元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林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林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秀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舒珊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