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岳阳市林业局与岳阳市海陵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阳市海陵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岳阳市林业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岳阳市海陵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索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宁宇,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岳阳市林业局,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索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万五龙,局长。上诉人岳阳市海陵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市林业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一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岳阳市海陵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岳阳市林业局庭外达成了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岳阳市海陵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岳阳市海陵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征收2900元,由上诉人岳阳市海陵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5800元,可退费29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磊审 判 员 余立根代理审判员 乔宝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乔宝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