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初字第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雨新与海门市正余镇畜牧兽医站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雨新,海门市正余镇畜牧兽医站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318号原告王雨新。被告海门市正余镇畜牧兽医站。法定代表人杨卫星,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雨新与被告海门市正余镇畜牧兽医站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雨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开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范刘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