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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贺胜利、郑磊与被告宁夏星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令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胜利,郑磊,李令建,宁夏星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387号原告贺胜利,男,汉族,1976年2月10日出生,现住银川市西夏区。原告郑磊,男,汉族,1978年1月22日出生,身,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李令建,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被告宁夏星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兰县银河东路。法定代表人董志荣,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贺胜利、郑磊与被告宁夏星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令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未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贺胜利、郑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胜利、郑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胜利、郑磊撤回对被告宁夏星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令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10元,减半收取5955元,退还原告贺胜利、郑磊5955元。审 判 长  李义军人民陪审员  何文志人民陪审员  汪世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月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