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岳执字第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顺邦与被执行人周世兴、周世杨、周协、安岳县彬兴肉联厂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岳执字第226-8号申请执行人黄顺邦,男,汉族。被执行人周世兴,男,汉族。被执行人周世杨,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协,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安岳县彬兴肉联厂,住所地:安岳县周礼镇柳塘村10组。法定代表人周世兴,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顺邦与被执行人周世兴、周世杨、周协、安岳县彬兴肉联厂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岳县人民法院(2013)安岳民初字第35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周世兴、周世杨、周协、安岳县彬兴肉联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世兴、周世杨、周协、安岳县彬兴肉联厂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黄顺邦借款30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5100元、申请执行费32400元。但被执行人周世兴、周世杨、周协、安岳县彬兴肉联厂仍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安岳县彬兴肉联厂在中国工商银行安岳县支行帐户上的存款14800元;扣划被执行人周世兴在安岳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礼营业所账户上的存款2890元、10480元;扣划被执行人周世兴、周世杨所成立的四川兴兴食品有限公司应收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白云支行户名为贵阳白云艳山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账号上的工程款970000元,以上扣划款项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顺邦。现查明,被执行人周世兴、周世杨、周协、安岳县彬兴肉联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顺邦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世兴、周世杨、周协、安岳县彬兴肉联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安岳执字第2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周世兴、周世杨、周协、安岳县彬兴肉联厂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黄顺邦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助忠审 判 员  吴绍平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富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