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合肥市卉群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天通达克罗涂复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卉群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通达克罗涂复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1005号原告:合肥市卉群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420033-9。法定代表人:吴晓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安民,合肥市卉群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安徽天通达克罗涂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362358-0。法定代表人:叶爱武,总经理。原告合肥市卉群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卉群公司)诉被告安徽天通达克罗涂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通达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谢伟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卉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安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通达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卉群公司诉称:天通达克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与卉群公司签订绿化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卉群公司按期施工,并于10天后完工。但天通达克公司在卉群公司多次催要后仍然未能支付工程价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卉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天通达克公司立即支付卉群公司工程价款51500元;2、天通达克公司赔偿卉群公司利息损失1500元,以及支付讨要工程价款交通损失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天通达克公司承担。天通达克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卉群公司与天通达克公司签订一份《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卉群公司向天通达克公司位于合肥市庐阳工业区厂区提供苗木绿化和草坪种植,合同价款为51500元,工期为10天,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验收后支付工程价款的90%,余款10%作为工程质保金和保养金,苗木保养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卉群公司按期施工完毕,但天通达克公司至今未支付工程价款。另,卉群公司在庭审中同意对10%质保金和保养金不再主张利息损失。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因被告未到庭,视其放弃抗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卉群公司与天通达克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天通达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卉群公司支付工程价款51500元,但天通达克公司至今未能支付,故本院对卉群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卉群公司诉请天通达克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和交通损失,本院认为前述损失都可认定为利息损失,故予以支持,该利息损失以46350元(=51500*0.9)为基数,自2014年4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5年4月24日为2715.72元。天通达克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天通达克罗涂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市卉群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价款515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715.72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市卉群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0元,由安徽天通达克罗涂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伟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许艳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