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行执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守江、朱英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守江,朱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行执字第00172号申请执行人: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金寨县。法定代表人:卢毅,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李守江,男,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被执行人:朱英明,女,1971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系李守江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征决(2015)05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守江、朱英明立即缴纳社会抚养费2303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24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划拔被执行人李守江、朱英明银行存款232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冠萍审 判 员 姜 浩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雷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