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林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张长海与洮北区西郊纯阳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海,白城市洮北区西郊办事处纯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洮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林民初字第54号原告张长海,54岁,个体业主,现住白城市。被告白城市洮北区西郊办事处纯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齐晓光,系村长。原告张长海诉被告白城市洮北区西郊办事处纯阳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05年,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作出(2005)白洮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执行,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调解,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8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拖欠原告欠款本金60088.00元及利息27588.00元,合计87776.00元,被告用其所有的18垧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抵偿该欠款,每垧地承包费3000.00元,承包期2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承包期满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协议签订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履行协议内容,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违约金114108.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拖欠工程款一案,已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作出(2005)白洮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且判决书已经生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辉审 判 员 李志芳代理审判员 刘凯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瑞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