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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严维治申请咸阳鑫林实业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严维治,女,生于1966年1月5日,汉族。被执行人咸阳鑫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段家路咸阳鑫林实业办公大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科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咸阳鑫林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日内履行636万元人民币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请求我院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给付内容,直接划拨其在长安银行西安西大街支行的银行存款636万元。现查明我院于2015年6月18日冻结了咸阳鑫林实业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西安西大街支行的64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咸阳鑫林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长安银行西安西大街支行的银行存款636万元。划拨636万元存款后,解除咸阳鑫林实业有限公司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 靖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代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