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李干雄、董洁娜、李欣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李干雄,董洁娜,李欣凌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658号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谢昭榴,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左丹,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干雄,男,194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董洁娜,女,194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李欣凌,女,199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广阔、何倩明,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诉被告李干雄、董洁娜、李欣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丽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