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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吕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唐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吕初字第319号原告王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x。被告唐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x。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原告王x与被告唐x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王x于2015年7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颂利审 判 员  孙放军代理审判员  吕雪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胡雅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