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3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时尚搜购服饰经营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时尚搜购服饰经营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3393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廖晓露,系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远,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时尚搜购服饰经营部。住所地:郑州市天隆服装城C区。经营者许锋博,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永安街道办事处后泉沟村水泉沟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时尚搜购服饰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7元,由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郑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