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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聂吉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时代天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吉祥,四川时代天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聂吉祥,男,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四川时代天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奇志,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通川非执审他第33号民事裁定书和(2012)达市佳证字第2582号公证债权文书、(2015)达市佳证执字第17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时代天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达州市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和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四川时代天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港都月光城”商场-3-1号和C幢C-F1-4门市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禁止买卖、转让、赠与、设置抵押;二、将登记在申请执行人聂吉祥名下的“港都月光城”C栋21-10、22-10、24-10三套住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禁止买卖、转让、赠与、设置抵押;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立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谌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