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魏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魏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6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原告父亲)。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腾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