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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3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京与楼龙成、洪球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京,楼龙成,洪球仙,龚樟茂,赵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851号申请执行人徐京。被执行人楼龙成。被执行人洪球仙。被执行人龚樟茂。被执行人赵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京与被执行人楼龙成、洪球仙、龚樟茂、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7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娟、龚樟茂与龚昌奶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镇楼下村的房产地,由于该房产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一时无法处置,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385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涧东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