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丁丁与李百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634号申请执行人:丁丁,女。被执行人:李百军,男。本院(2012)宿埇民一初字第05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百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曾晓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