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黄某银诉黄某益、黄某会、黄某位赡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大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黄大某,男,汉族,1948年8月15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官仓镇。委托代理人余明文,男,桐梓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黄某甲,男,汉族,1974年9月26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官仓镇。被告黄某乙,女,汉族,1970年9月26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官仓镇。被告黄某丙,女,汉族,1977年6月8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官仓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大某诉被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大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大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大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于 天 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徐媛媛(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