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7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凤鸣与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鸣,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7184号原告杨凤鸣,男性,年龄53。委托代理人苏峥,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后街22号。法定代表人阮庆革。委托代理人林立新,北京市元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鸣诉被告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凤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曹松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