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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执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侯洪海与韩城市丽都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洪海,韩城市丽都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272号申请执行人侯洪海,男。委托代理人魏建立,陕西省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韩城市丽都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系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韩民初字第011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韩城市丽都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侯洪海装修费用7500元整。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韩城市丽都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城市丽都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已自觉履行70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表示放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4)韩民初字第011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