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韦玲申请执行陕西高新科技技术学院、陕西正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玲,陕西高新科技技术学院,陕西正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416号申请执行人韦玲,女。被执行人陕西高新科技技术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河池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玉强,院长。被执行人陕西正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炭市街136号11层21120号。法定代表人张希国,经理。韦玲申请执行陕西高新科技技术学院、陕西正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101739.5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韦玲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04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