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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富创芯半导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富创芯半导体有限公司,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227号原告深圳市富创芯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社区名仕国际四单元8E,组织机构代码58915011-5。法定代表人刘小毛。委托代理人陈观资,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万代恒光明高新科技工业园厂房第4栋、第5栋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755691882。法定代表人吴志明。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创芯半导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756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贺   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宁(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