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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吴秀兰诉朱翠红、朱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翠红,朱宝利,吴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翠红。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宝利。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发坤,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航,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秀兰。委托代理人:章勇辉,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翠红、朱宝利与被上诉人吴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朱翠红、朱宝利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期间,由于上诉人朱翠红、朱宝利提供了新的材料,该材料对本案事实是否有影响宜由原审法院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4)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36760元,退还朱翠红、朱宝利。审判长  彭显海审判员  张海鹏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政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