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马某。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陆志祥,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蒋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