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浑南执恢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姚师威与沈阳麦克房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师威,沈阳麦克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恢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姚师威,男,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沈阳麦克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法定代表人谭旗卫,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姚师威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的(2008)东陵民二���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2008)东陵民二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沈阳麦克房产有限公司以其座落于沈阳市东陵区方家栏路68甲3-1号房屋,折抵原告姚师威工程款合法有效。二、座落于沈阳市东陵区方家栏路68甲3-1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姚师威。”申请执行人姚师威的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位于东陵区方家栏路68甲3-1号房屋,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与判决书结论不符。该判决书为确权,没有具体执行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姚师威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凯东执行员  聂令宇执行员  林栋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廖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