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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程爱正犯绑架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爱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111号罪犯程爱正,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苍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爱正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人和同案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09)临刑一终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爱正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18日起2027年5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2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程爱正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程爱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程爱正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2002年该犯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5月减刑释放。本院认为,罪犯程爱正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爱正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