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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赵剑与钟立梅、钟立华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剑,钟立梅,钟立华,滁州市联合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1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剑,���,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立梅,女,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立华,女,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滁州市联合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李玲珠。再审申请人赵剑因与被申请人钟立梅、钟立华、滁州市联合拍卖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滁民一终字第000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剑申请再审称: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范围,拍卖公司在拍卖活动中必须遵守拍卖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拍卖过程中,人民法院除行使委托人之权利、履行委托人义务之外,并无民事审判、执行之职权。拍卖行为的效力,应当依据相关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拍卖行为是否有效当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来安县人民法院(2005)来民一执定第132-2号民事裁定只是对拍卖结果的确认,而非对拍卖过程是否合法之确认。该裁定合法有效的前提,应当是该起拍卖行为不存在违反拍卖法的禁止性条款的情形。拍卖过程中,二名被申请人与唐凤琴恶意串通,约定消积竞价,行为损害了申请人通过拍卖方式实现房屋价值最大化的合法利益,违反了﹤拍卖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该次拍卖应属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五)、(六)、(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委托滁州市联合拍卖有限公司对赵剑、钟立梅共有财产进行公开拍卖,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程序的一部分。本案纠纷是因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委托拍卖行为而引起的,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05)来民一执字第132-2号民事裁定已确认钟立华竞得房产有效,原二审据此驳回赵剑请求确认该拍卖行为无效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赵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五)、(六)、(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权伟灵代理审判员  巨 龙代理审判员  何 军二〇一五��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