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赤法民二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理清、陈彩琴、何敏诉被告黄敬秀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理清,陈彩琴,何敏,黄敬秀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赤法民二初字第134号原告:陈理清。原告:陈彩琴。原告:何敏。委托代理人:吴国志,系广东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倩雅,系广东誉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敬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理清、陈彩琴、何敏诉被告黄敬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理清、陈彩琴、何敏以案情有变及其准备与被告协调为由,于二○一五年七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理清、陈彩琴、何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理清、陈彩琴、何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理清、陈彩琴、何敏负担。审 判 长 周娟华审 判 员 郭天涯代理审判员 洪泉寿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阮川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