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法执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乔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597号申请执行武某某被执行人乔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08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1、由被执行人乔某某、高某某偿还申请人武某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10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由被执行人乔某某、高某某偿还申请人武某某借款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22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3、由被执行人乔胜国、高某某偿还申请人武某某借款6.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21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4200元、执行费28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0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荫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