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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龙法鹤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鹤民初字第66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龙川县。被告叶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优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利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