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龙法鹤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鹤民初字第66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龙川县。被告叶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优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利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