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城法执字第16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文兵劳动争议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616-1号申请执行人文兵,男,汉族。被执行人惠州市松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三栋数码园恒裕四路。法定代表人:陈鹤飞。关于申请执行人文兵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松鸿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城劳人仲案字(2015)42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文兵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惠州市松鸿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广场支行的银行存款39469元(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伟光审判员  段小林审判员  张运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纯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