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指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东营康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康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指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康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营康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东仲裁字第338号裁决书。东营康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东仲裁字第338号裁决执行一案由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庆忠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