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法民初字第4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410号原告顾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冯志刚人民陪审员  赵 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逯瑞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