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4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410号原告顾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冯志刚人民陪审员 赵 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逯瑞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