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陈秀苹与张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苹,张乐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971号原告陈秀苹,女,汉族,1963年9月26日出生,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朱石金,男,汉族,1963年3月13日,住云霄县。被告张乐群,男,汉族,1963年7月15日出生,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苹与被告张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为292元,由原告陈秀苹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黄育玲附注引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