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7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魏征与王佾、唐国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征,王佾,唐国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204号原告魏征,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佾,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唐国焱,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征与被告王佾、唐国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征自接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后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魏征逾期不交纳诉讼费﹤http://www.dffyw.com/faguixiazai/ssf/200612/20061230111203.htm﹥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彭素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