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商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市环翠区国有双岛林场与被告威海磊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环翠区国有双岛林场,威海磊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663号原告威海市环翠区国有双岛林场。委托代理人王东胜,律师。被告威海磊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环翠区国有双岛林场与被告威海磊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其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环翠区国有双岛林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