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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俞思平与俞国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思平,俞国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108号原告:俞思平。被告:俞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思平诉被告俞国平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思平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思平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思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俞思平负担。审 判 员 俞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刘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