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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任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凉刑初字第312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辩护人任某乙(系被告人任某父亲)。指定辩护人闫玲玲,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翻译人冯志娟,武威市凉州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及其辩护人任某甲元、指定辩护人闫玲玲、翻译人冯志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任某在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右三坝村十字北侧“建设摩托车”专卖店门口盗窃被害人郝某甲红色新阳光牌两轮摩托车1辆,后任某母亲将摩托车归还给郝某甲。经武威市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00元。2、2014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任某在武威市凉州区松树乡中堡村8组砖厂内盗窃被害人徐某某爱玛电动车1辆,后任某母亲龚某某将电动车归还给徐兴花。经武威市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700元。3、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任某进入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右三坝村6组被害人冯某某家,盗窃仿诺基亚N69直板手机1部,后冯某某从任某处追回手机。经武威市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00元。4、2014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任某在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右三坝村2组被害人郝某乙家中盗窃红色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1辆,后郝某乙从任某处追回摩托车。经武威市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500元。5、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任某在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右三坝村6组被害人何某某家盗窃黑色中兴R518S型直板手机1部,后何某某从任某处追回被盗手机。经武威市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00元。6、2014年6月份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任某在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右三坝村6组被害人任某甲家盗窃海陵牌红色两轮摩托车1辆,后任某母亲龚某某将摩托车归还任某甲。经武威市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000元。7、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任某在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右三坝村6组被害人何某某家盗窃8200元,后何某某从任某处追回被盗6700元。8、2014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任某在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右三坝村十字北侧的“建设摩托车”专卖店门口盗窃被害人郝某甲的红色巴山牌三轮摩托车1辆时被郝某甲发现并制止。经武威市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00元。9、2014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任某进入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右三坝村6组被害人何某某家,盗窃现金196元,当日何某某从任某处追回被盗现金150元。10、2014年10月5日晚上,被告人任某在武威市凉州区火车站街西凉路汉明大酒楼门前盗窃被害人柴某红色新钿牌两轮摩托车1辆。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经武威市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00元。11、2014年11月7日至11月11日期间,被告人任某在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皇台村皇台十字西侧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红色圣火神牌两轮摩托车1辆。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经武威市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000元。12、2014年11月3日晚8时许,被告人任某在武威市凉州区古城镇政府门口西侧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红色圣火神牌两轮摩托车1辆。经武威市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100元。13、2014年11月16日下午16时25分许,被告人任某在武威市凉州区古城镇政府门口盗窃被害人孟某某的红色银钢牌摩托车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武威市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00元。被告人任某先后盗窃作案13起,盗窃价值2159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任某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任某在盗窃案中有2起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诉请对被告人任某在六个月至二年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任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任某乙的辩护意见是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闫玲玲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是聋哑人,被告人作案手段一般,被告人家属能积极退赃,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任某在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右三坝村十字北侧“建设摩托车”专卖店门口盗窃被害人郝某甲红色新阳光牌两轮摩托车1辆,后任某母亲将摩托车归还给郝某甲。经武威市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00元。2、2014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任某在武威市凉州区松树乡中堡村8组砖厂内盗窃被害人徐某某爱玛电动车1辆,后任某母亲龚某某将电动车归还给徐兴花。经武威市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700元。3、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任某进入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右三坝村6组被害人冯某某家,盗窃仿诺基亚N69直板手机1部,后冯某某从任某处追回手机。经武威市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00元。4、2014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任某在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右三坝村2组被害人郝某乙家中盗窃红色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1辆,后郝某乙从任某处追回摩托车。经武威市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500元。5、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任某在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右三坝村6组被害人何某某家盗窃黑色中兴R518S型直板手机1部,后何某某从任某处追回被盗手机。经武威市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00元。6、2014年6月份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任某在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右三坝村6组被害人任某甲家盗窃海陵牌红色两轮摩托车1辆,后任某母亲龚某某将摩托车归还任某甲。经武威市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000元。7、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任某在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右三坝村6组被害人何某某家盗窃8200元,后何某某从任某处追回被盗6700元。8、2014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任某在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右三坝村十字北侧的“建设摩托车”专卖店门口盗窃被害人郝某甲的红色巴山牌三轮摩托车1辆时被郝某甲发现并制止。经武威市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00元。9、2014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任某进入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右三坝村6组被害人何某某家,盗窃现金196元,当日何某某从任某处追回被盗现金150元。10、2014年10月5日晚上,被告人任某在武威市凉州区火车站街西凉路汉明大酒楼门前盗窃被害人柴某红色新钿牌两轮摩托车1辆。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经武威市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00元。11、2014年11月7日至11月11日期间,被告人任某在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皇台村皇台十字西侧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红色圣火神牌两轮摩托车1辆。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经武威市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000元。12、2014年11月3日晚8时许,被告人任某在武威市凉州区古城镇政府门口西侧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红色圣火神牌两轮摩托车1辆。经武威市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100元。13、2014年11月16日下午16时25分许,被告人任某在武威市凉州区古城镇政府门口盗窃被害人孟某某的红色银钢牌摩托车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武威市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00元。被告人任某先后盗窃作案13起,盗窃价值21596元,其中盗窃既遂11起,盗窃价值20496元,盗窃未遂2起,盗窃价值1100元。上述事实由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失主报案、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勘察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残疾人证等证据证实,经审理质证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系聋哑人犯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第8、13起犯罪,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该部分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亲属积极退赔赃物,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建文代理审判员  何志平人民陪审员  王生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蔡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