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商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苏州利美达丝印移器材有限公司与苏州阿卡菲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利美达丝印移器材有限公司,苏州阿卡菲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0597号原告苏州利美达丝印移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长桥镇苏蠡路港龙财智国际A栋1311号。法定代表人李红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梅辉,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阿卡菲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何山路368号。法定代表人杨雪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利美达丝印移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阿卡菲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利美达丝印移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跃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施忠丽 更多数据: